《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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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1 15:28:43

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由人大自主起草,在全国首创了“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的立法体例,总结了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弥补了我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形成了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保障。

   一、政府组织领导  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群策群力,才能取得预防工作的实效。在这项系统工程中,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条,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二是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等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承担,并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设立专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共青团的职责和工作定位,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整合各方力量,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统一协调相互配合。三是为了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培育和引导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划分预防阶段  实施有效措施

  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各类未成年人群体开展全覆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措施,条例根据预防对象和相应的工作特点划分为“一般预防”“ 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三个部分。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正常入学和正常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群体,在这一章中规定了未成年人自我预防的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还对法治宣传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做了规定;重点预防的对象是失学、失管等未成年人,主要包含不良行为、闲散、流动留守、流浪乞讨等未成年人及服刑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这一章中特别对校园欺凌做了规定;特殊预防的对象是进入司法程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需要矫正观护的未成年人。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惩戒之后,为了给他们提供继续发展的空间和有利于他们成长,专门规定被判处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宣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三、重视家庭预防  强化家庭责任

  百年树人家庭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根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条例注重强化家庭责任,夯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三项责任:一是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监护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依法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是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了解未成年子女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条例还要求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三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对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项,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三是对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责令其接受家长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责令其接受家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负责实施家长教育。

  四、关注校园安全  打击校园欺凌

  校园安全问题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不仅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诱发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原因比较复杂,如家庭、社会成长环境中负面因素影响、法治教育弱化、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突出,以及针对校园暴力行为管教力度不够等。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当事人身心健康,不利于广大未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对此,条例作了重点规定。一是参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校园欺凌规定了具体的预防、报告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工作制度。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有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专门教育措施,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保护和心理疏导。二是根据有的专家提出通过配备“校园警察”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等建议,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学校等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和实时监控,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三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规定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信息,不得泄漏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从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