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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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4 16:11:34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基会志愿者管理,促进中国红基会事业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是指在中国红基会登记注册并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参加中国红基会志愿服务工作,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为中国红基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中国红基会志愿者属于中国红十字志愿者。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分为长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类。长期志愿者是指为中国红基会提供全日制服务连续 1 年以上的志愿者;临时志愿者是指不需全日制服务或为中国红基会专项活动提供短期服务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期以签订《中国红基会志愿服务协议》为准。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四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志愿者招募计划。

招募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志愿者招募由

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部门可以推荐。

第五条 短期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专项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由办公室进行筛选和登记。

第六条 事业发展中心和各专项基金办公室的志愿者招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招募工作结束后,志愿者登记表须交中国红基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中国红基会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中国红基会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中国红基会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中国红基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中国红基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中国红基会志愿服

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协议,自觉维护中国红基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

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中国红基会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九条 凡申请成为中国红基会志愿者,须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志愿者录用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中国红基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中国红基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中国红基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中国红基会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证。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佩戴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证。

第十条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长期志愿者参加由中国红基会办公室组织的志愿者培训,短期志愿者由志愿者提供服务的部门进行培训;事业发展中心和各专项基金办公室招募的志愿者,由招募部门培训。

第十一条 长期志愿者由其提供服务的部门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中国红基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办公室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第十二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会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为长期志愿者提供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为 800 元/月。长期志愿者的补贴从中国红基会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短期志愿服务补贴从专项活动费用中列支。事业发展中心和专项基金办公室的志愿服务补贴从各自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奖励

(一)服务期满一年且经中国红基会评定表现优秀的长期志愿者,从第二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200 元/月;连续服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的,从第三年起其交通和就餐补贴标准提高至 1600 元/月。中国红基会志愿者补贴最高标准为 1600 元/月。

(二)中国红基会设立“奉献奖”,对年度评选为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奉献奖”。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中国红基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中国红基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三)向中国红基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十六条 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会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


2018年12月4日